顧問團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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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彰化縣脊髓損傷重建協會顧問團章程

第一條:宗旨

  1. 本團屬於社團法人彰化縣脊髓損傷重建協會之後援團體。
  2. 本團係以服務彰化縣脊髓損傷同胞為主,提供人力、物力、財力之支持及捐助。

第二條:本團之任務

  1. 協助多功能服務中心(脊新家園)之籌募興建,及完成後會員第二專長訓練等。
  2. 脊髓損傷傷友正當休閒及身心健康活動之舉辦。
  3. 提供資源之資訊及拓展。
  4. 協辦募款活動如園遊會、義賣及跳蚤市場等。
  5. 辦理顧問團活動如聯誼活動、新春團拜。

第三條:團員之資格

  1. 具有犧牲奉獻之精神,熱衷於脊髓損傷傷友之服務行列者。
  2. 有意願繳交顧問團常年會費者。

第四條:團員應享之權利。

  1. 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
  2. 得參加本團之所有活動。
  3. 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五條:團員應履行之義務

  1. 遵守本團章程及決議。
  2. 繳納團費。

第六條:幹部成員

  1. 本團設置團長、榮譽團長、副團長、秘書、財務長、連絡人等要職。
  2. 幹部以協調方式產生。

第七條:顧問費來源

  1. 常年顧問費新台幣壹萬元整。
  2. 團長職務樂捐每年新台幣伍萬元整,副團長職務樂捐每年新台幣壹萬元整,以上不含常年顧問費。
  3. 榮譽團長常年顧問費新台幣伍萬元整。
  4. 顧問自由樂捐。
  5. 顧問費用繳交日期:每年3月31日前。
  6. 一次繳交新台幣壹拾萬元整為永久顧問。

第八條:顧問費支出

  1. 主要作為協會會務運作基金,協助會務推展。
  2. 顧問團餐敘聯誼費用。
  3. 禮金/慰問金

本人及直系親屬-結婚 6,000元。

本人及直系親屬或配偶-仙逝 3,000元。

本人-住院 1,000元。

本人-生子6,000元。

  1. 顧問團相關活動支出。

第九條:團長及幹部任期

  1. 以二年為一期得連任一次。
  2. 團長出缺由副團長遞補。
  3. 幹部則由團長遴選擔任之。

第十條:團長職務

  1. 協助並參與協會所舉辦之活動
  2. 出席每3個月一次的理監事會議

第十一條:會議及聯誼

  1. 本團於每年新春團拜開會一次。
  2. 本團得配合彰化縣脊髓損傷重建協會之活動辦理聯誼活動。

第十二條:本章程之訂定及修改以出席團員三分之二通過方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