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調整字型大小

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3年2月23日修正公佈第6-8、6-10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8日修正公佈第2、7-1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6日修正公佈第6-2、6-4、6-6及刪除7-2條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7日修正公佈第25及新增25之1條文

第壹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彰化縣脊髓損傷重建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結合群力協助脊髓損傷者自立自強,並擴及身心障礙者,謀求其福利以重新適應社會生活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彰化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彰化縣行政區內,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提供脊髓損傷者必要之諮詢及協助。
  2. 結合有關之公、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及社會大眾,謀求並增進身心障礙同胞之權利。
  3. 喚起社會大眾與受傷者家屬對脊髓損傷之認識,進而結合醫學界,加強對脊髓損傷之醫療及學術研究。
  4. 聯絡各地其他身心障礙團體,彼此交換經驗及促進資訊之交流。
  5. 蒐集整理各種與脊髓損傷有關之資料舉辦演講、聯誼活動並出版刊物及有關書籍。
  6. 促進脊髓損傷者人格及合法權益之維護,個人基本資料之建立,身心障礙證明之協助申請、托育、養護、生活、諮詢、體育、音樂、在宅服務等福利服務相關事宜之規劃及辦理。
  7. 促進脊髓損傷者之鑑定,醫療復健、早期醫療、健康保險與醫療復健輔助器具之研究發展等相關事宜之規劃及辦理。
  8. 促進脊髓損傷者之教育及所需經費之補助、特殊教育器材、教學、輔助器具之研究發展、特殊教育教師之檢定及本法各類專業人員之教育培育,與脊髓損傷者就學、社會教育及推展體育運動等相關事宜之規劃及辦理。
  9. 促進脊髓損傷者之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定額進用及就業保障之執行,薪資及勞動條件之維護、就業職業種類與輔助器具之研究發展,脊髓損傷者就業基金專戶經費之管理及運用等就業相關事宜之規劃及辦理。
  10. 促進脊髓損傷者申請資源(舊衣)回收、募集愛心發票、公有公共場所零售商店、攤位、國民住宅、公共建築物停車優惠事宜、公共設施及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事宜之規劃及辦理。
  11. 促進脊髓損傷者之公共交通工具及公共停車場地優惠事宜,無障礙公共交通工具與生活通訊等相關事宜之規劃及辦理。
  12. 促進脊髓損傷者及脊髓損傷福利機構稅捐之減免等相關事宜之規劃及辦理。
  13. 其它措施促進政府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第貳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四種:

  1. 基本會員:凡設籍彰化縣及贊同本會宗旨之脊髓損傷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繳納入會費,為基本會員,入會後如戶籍遷出本縣者,其會員資格自動喪失。
  2. (刪除)
  3.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會旨對本會有貢獻之個人、團體,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
  4. 榮譽會員:凡協助本會發展事務,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通過為榮譽會員。
第八條 會員之權利如下:

  1. 選舉、被選舉、表決權、罷免權及其它一切依法應享受之權利,每一會員為一權,但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無選舉、被選舉、表決及罷免權。
  2. 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享受各種優待。
  3. 享受本會舉辦之各項福利事業。
第九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1. 遵守章程及服從本會各項決議事項。
  2. 繳納會費。
  3. 協助本會推行各項活動。
第十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 死亡。
  2. 喪失會員資格者。
  3. 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者。
  4.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連續一年未繳會費者暫停會員資格,經繳納會費後即恢復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經出會退會,被除名時不得要求退還所繳之各項費用。
第參章、    組織及職員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事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及變更章程。
  2.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團體之解散。
  8.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一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並應於開會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各會員,必要時得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或監事會函請召開臨時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召開應有會員半數以上之出席,議案之表決以出席會員過半數通過議決之,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十八條 1、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會員之除名。
  2. 理事、監事之罷免。
  3. 財產之處分。
  4.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5. 會員之變更登記。
  6. 組織之改組。

2、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四分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會員三分二以上書面之同意。受設立許可之社團,變更章程時,並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3、  社團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解散之。

第二節 理、監事會
第十九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由得票數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二十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2.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3.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4. 聘免工作人員。
  5.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6. 審定會員資格。
  7.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每月之財物收支及年度決算。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算起。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議程,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理事或監事因特殊事故無法親往會議,得以視訊方式參與之。
第二十五條之一 前條會議遇有特殊災禍、疫情、重大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召開,得以視訊會議為之,會議簽到可採傳真簽到回傳、寄回或視訊會議擷取列席人員以佐證,但會議內容如涉及選舉、罷免、補選、訂定組織規定事項,皆不得採視訊會議決議之。
第二十六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七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職者。
  4. 受停職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八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涵報主管備查。
第二十九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組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肆章
第三節 職員
第三十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報主管機關備查,解任時亦同。
第三十一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伍章、    經 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繳納新台幣壹百元。
  2. 常年會費:新台幣貳百元,於每年會員大會期間繳納。
  3. 會員捐款。
  4. 委託收益。
  5. 基金及其孳息。
  6. 補助費。
  7.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年度之計算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請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結果一拼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於之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陸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四日,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各項施行細則由理事長訂定之。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